近日,教育部發布關于《教育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2019年度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申報工作的通知》,明確認定2019年度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具體如下:
1.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采取省級推薦、部級認定的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省級協同創新中心建設總體規劃和未來支持能力、已認定省級協同創新中心的工作成效和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布局,從已認定并運行的省級協同創新中心擇優推薦。各地推薦的協同創新中心原則上須經省級認定且運行2年以上,運行期間持續獲得省級專項資金資助。各地推薦數量不超過2個,超額不受理。2018年已推薦未獲認定的協同創新中心將直接列入2019年度推薦名單,不必再次推薦,申報材料屆時可更新,不占2019年度推薦指標。
2.地方須已制定并實施省級協同創新中心建設計劃,有完善的認定辦法、資助程序、配套支持、目標考核和績效評價等政策制度,并能夠落實對上年度省部共建協同創新中心加大額度繼續給予4年專項資金資助。
3.依托高校能夠認真履行協同創新中心建設主體責任,制定有可行的建設發展規劃,明確中心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注重加強自身創新條件與能力建設,對中心的組織管理、人才隊伍建設、資源條件配置、經費投入保障等方面配套改革政策明確、落實到位。
4.各地推薦的協同創新中心發展應有準確定位和清晰目標,研究方向緊扣重大科學前沿、優秀文化傳承創新或國家、行業產業及區域發展重大需求,已經承擔了重大協同創新任務、開展了實質性產學研協同創新;協同增效明顯、影響力大,政府、行業及社會認同度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強,具備實現未來協同創新目標的巨大潛力,協同創新空間廣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