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逐步實現資質認定范圍清單管理
01
對于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評審。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從事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02
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度
總局將發布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對總局負責的檢驗檢測資質認定事項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本行政區域內自由貿易試驗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事項,先行試點實施告知承諾制度。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把它交給市場和社會,市場監管部門騰出更多力量來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提供公共服務。
優化準入服務,便利機構取證
03
切實提高資質認定效率,壓縮資質認定許可時限,明確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取消不必要的現場評審,全面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許可系統,逐步實現申請、許可、發證全過程電子化,讓檢驗檢測機構能夠“少花錢、省時間,多辦事、辦成事”
04
整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實現檢驗檢測機構“一家一證”
逐步取消檢驗檢測機構以授權名稱取得的資質認定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與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質量體系管理的,根據機構自愿申請原則,試點推行證書“一體化”管理。著力提升信用監管水平,完善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大數據平臺,促進檢驗檢測機構基本信息對外公布和數據共享,督促檢驗檢測機構珍惜信譽、誠信立業。
機構及人員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01
《辦法》明確,檢驗檢驗檢測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負責,并對相關的檢測數據和結果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違法出具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償。
02
細化了各環節禁止性行為情形
《辦法》規范了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的核心義務和要求,明確了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必須履行的過程規范、樣品管理、數據和信息管理、禁止虛假檢測等行為要求,覆蓋了不同專業、行業領域檢驗檢測行為的關鍵環節。
在過程規范、樣品管理、數據和信息管理等方面,《辦法》細化了禁止性行為情形,明確了不得存在的違規行為。
明確界定虛假檢驗檢測
03
《辦法》對于虛假檢驗檢測,進行了細化,如未經檢驗檢測,直接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篡改、編造原始數據、記錄,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簽名,或者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漏檢關鍵項目、干擾檢測過程或者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造成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真實的;調換檢驗檢測樣品,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情形,均屬于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04
擬最高處罰3萬元
《辦法》明確,對于未按規定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違規行為,將實施最高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